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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实名制须完善个人信息保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09 浏览次数:176
快递实名制须完善个人信息保护   日前,继浙江、云南之后,广东省今年也将在惠州、珠海试点寄递行业实名制,明年全省推广。届时,在广东省内,寄、收每一份快件,不是签个名就行了,客户都需要出示身份证,在收寄快递的工作人员配备的终端设备上,像刷羊城通一样“嘀”一下身份证,将个人信息录入终端设备,并上传到公安机关备案。
  
  客观而言,这一举措不能说毫无现实必要性。据悉,仅去年一年,公安机关在广州白云机场一处就截获物流渠道寄往全国的毒品230余件,同期白云机场海关还查获国际快递涉毒邮包55件。不法分子还通过物流寄递渠道寄送被害人尸体、枪支、炸弹、假币等各类违禁品。
  
  从人类社会的进化历史来看,为了安全、温饱的需求,人类渡让了一部分自由权利给部落首领、皇帝、民选政府,由此形成了权力。但过犹不及,人类历史上的诸多教训也告诉我们,当安全需求压倒自由权利的时候,丧失了自由权利的人们就无法把权力关进笼子,权力本身不但不再实现其安全允诺,反而成为安全问题的根源,与最初的美好愿望相反,人们也终将失去安全。
  
  所以,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自由与安全的争论始终存在。但是,极端总是少数在,在大多数时候,偏向安全还是偏向自由,反映的仅仅是世界观的差异。不过,中国的现实与逻辑从来都别具特色,可以说,对此次实名快递措施的看法,几乎不涉及世界观的差异,仅仅是一个具体操作性的问题。
  
  从技术细节上看,身份证的信息并不显示在快递员手中的终端上,终端中也不留存任何信息。终端设备只负责采集,采集完后实时传输到监管平台上去。同时,为了确保终端的安全性,公安机关也做了专门的保密处理。但是理论总是很丰满,而现实却往往令人愤懑。
  
  首先,根据《身份证法》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的情况包括:户口登记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在这几种情况中,实名快递只可能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但是,根据《立法法》,制订行政法规的范围不但有严格限制,在起草过程中,也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如果是地方法规,则需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那么,强制让公民出示身份证的规定,是谁定下的,是否又经过了人大的批准呢?
  
  其次,二代身份证本身就是一个大漏洞。由于我国现行二代身份证缺乏必要的密码等基本防伪功能,丢失身份证后,即使做补办、挂失处理,但由于目前没有任何注销措施,原身份证仍可正常使用,所以,网上存在大量遗失、被盗身份证的交易,这就意味着任何人都是潜在的替罪羊,实名快递制度在硬件基础上存在巨大漏洞。
  
  第三,随着网购越来越普及,网购更深入的进入公民生活,网购信息也成为隐私的重要部分,其隐私保障就非常重要。虽然理论上有技术手段保密,但是技术手段都是人制定的,没有可靠的制度制约,相关人员总能轻易绕过技术屏障,侵犯公民隐私。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从现有的全国联网的信息登记系统来看,只要有了身份证号,公安人员就可在这个系统中轻而易举的跨省查阅任何一个公民的出入境记录、住宿记录等。如果在网上输入“公安、查询、记录”,可以发现许多实际发生的例子与抱怨之声,但是,我们从来没有听说过任何人因此被处理,可见,保障制度几乎一片空白。
  
  所以,目前的实名制度,在合法性基础、硬件基础、制度保障上,都存在巨大的缺陷,因此,在此之前,对于快递实名制度的讨论,根本谈不上一个利弊选择的问题,而是根本不具备利弊选择之基础。只有公安部门把现有的身份证体系,从合法性基础、技术硬件、规则制度上完善,当人们的各种信息不被公安人员随意查询、肆意侵犯公民隐私的时候,才能谈到自由与安全,隐私与安全的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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