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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新出台八项医保政策提高州城镇职工和居民保障待遇水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01 浏览次数:74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共济作用,青海省海南州积极调整出台八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措施,有效提高城镇职工和居民保障水平。
  
  一是全州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自今年10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全面实现网络即时结算;2011年1月1日将全面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州统筹,并逐步实现网络“一卡通”与“两定点”即时结算工作。
  
  二是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自今年10月1日起,将全州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高最高支付额(大额医疗补助)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即20万元。
  
  三是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支付比例。自今年1月1日起,全州行政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企业退休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了5%和10%。
  
  四是提高城镇职工企业退休人员门诊费补助标准。全州所有企业退休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基金由原来的400余元,提高到目前的920元左右,今后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而增加个人帐户补助基金。
  
  五是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补助水平。自今年10月1日起全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由原来的3万元调整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即8万元。住院报付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4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55%提高到6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
  
  六是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补助标准和筹资标准。今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补助标准再提高40元。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也相应提高,18周岁以下居民筹资标准由160元提高到200元;19-54周岁女性居民和19-59周岁男性居民以及55周岁以上女性居民、60周岁以上男性居民筹资标准由200元提高到240元。
  
  七是全州所有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人均40元缴费,集中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在校学生门诊医药费补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学校医务室或周边医疗机构确定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统一为在校学生就医购药提供服务。当地中小学生以学校为单位也可参保。
  
  八是全面调整《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自今年9月1日起全州执行新版《药品目录》,新版《药品目录》共有中西药品2442种,新增366种,增幅率为17.63%,民族药品也有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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